“2017年,中标了一个200万元的电梯更新改造项目,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都发了,原本是件很开心的事情。可中标之后,采购人一直不和我们签订采购合同。还几次三番找我们谈,让我们写一份说明书,自愿退出该项目。”某国产品牌电梯企业项目负责人向《政府采购信息》报记者反映道。
据该电梯企业项目负责人回忆,中标之后,虽然采购人找过他们几次,表示不想用该品牌电梯,担心以后电梯出问题,担不起责任。采购单位意在采购大品牌电梯。因而希望他们主动提出不再参与该项目。
中标企业始终没有放弃,期间给采购代理机构发过质疑函,但并未得到任何回复。“我也曾打电话联系过采购人几次,但是和我联系的那个人不知道是轮岗了,还是离开了,总之找不到具体负责人了。项目就这样被搁置,一直拖到现在也没解决。我们该怎么办?”他很无奈地说道。
距离项目中标已经过去3年时间,采购人拒不签订采购合同,项目被搁浅,中标人该怎么办?此时,如果双方经过协商,采购人同意现在签订采购合同合法吗?“
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看来,中标供应商可以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条规定,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,向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采购人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,财政部门经查证情况属实,将按照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,即应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,并予通报。
需要注意的是,财政部门责令改正,也就是说即使3年前中标的项目,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仍旧可以签订采购合同。但时隔3年时间,物价可能有变化,产品可能更新换代,3年前的产品也有可能停产了,这些都是很现实的因素。
业内专家表示,“采购单位中标通知书已发出,具有法律效力,又单方面毁约,此举不合法。现实采购活动中,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,供应商必须敢于维权,遏制歪风邪气,为自身打造健康的营商环境。”如果不是中标人放弃或违法等原因,采购单位不能改变中标结果,拒签采购合同。
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规定,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,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。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。
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